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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处置有“行规”了

2022-01-11

来源:专注不良资产 


近日,《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以广东省为例》发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实践中大量的商事行规皆是口口相传,而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且缺乏权威机构的确认,这对于行规参与商事治理带来一定困难。而广东省这套行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能够帮助当事人查找商事习惯,为法官裁判商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据介绍,这是在对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持牌AMC、各类市场化主体和中介机构的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19条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各环节的行规,并按照“案例引入—行规提炼—释义及评述—相关法律和案例”的结构进行系统研究,开启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行业规范研究第一步,填补了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研究空白,为后续金融业行业规范的进一步整理、制定、实施提供有益经验。


现实案例:具体环节无相关法律规定亟须制定“行规”


该书主编王睿向记者举了一个“通知”的例子。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原《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他说,由于不良资产包转让时往往债务人数量庞大,司法机关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告方式代替一对一的通知方式。但这仅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情形。“但对于不良资产交易其他环节的债权转让通知,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没有作出变通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则会出现尽管转包的债权人多次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但是由于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诉讼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


“针对媒体公告规则,通过我们的深入调研,在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中间环节中第五节列举了相关行规。”王睿说,行规规定:通过媒体发布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应当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以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不良资产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媒体推荐名单或者不推荐名单(黑名单)。


行业观点:商业行规是重要裁判依据之一


作为本书编委会指导单位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继山表示,自2019年以来,广东民商法学会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对广东省金融不良资产行规开展系统的调查、编撰和评述,填补了广东甚至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规整理编撰的空白,为立法、司法、仲裁、行政监管及市场主体自律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引,本书的发行对于行业商会、协会进一步发挥自律功能,提升行业治理规范化水平,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商业交易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监事长梁伟荣表示,华南地区的很多民营的资产管理的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规定,但是到底遵守哪一个谁也说不清楚。所以,当在周林彬教授团队在准备做这个议题的时候,她就邀请周教授来参加协会的全体大会,并让会员对行业发表了一些意见。“我也亲身参与了这些的调研,包括我们也组织了一些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商业行规能够保护、促进我们会员能够有序地交易。”


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秘书长刘晓华认为,本书可作为广东不良资产行业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引导全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越来越繁荣、越来越规范。


此外,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指出,商业行规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裁判依据,但当前我国商业行规的系统调查、编纂和推广适用工作仍然较为薄弱,此次广东民商法学会率先在广东省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行业规范开展了系统的编撰与评述,这在全国范围内是具有创新性、开拓性的工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何音处长表示,商事仲裁作为起源于民间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商业行规是仲裁庭在审理裁决案件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有效识别和认定是商业行规其得以应用的前提,《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一书为裁判机构适用行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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